民用航空法 第57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六章 民用航空事業之管理 › 第一節 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57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民用航空運輸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民用航空運輸業者限期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