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4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空域之運用及管制區域、管制地帶、限航區、危險區與禁航區之劃定,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