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100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十章 罰則 第100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