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5條 法規: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訓練機構應設置負責人一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但附設之訓練機構,其業務得由設立主體之相關單位兼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