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9-2條 法規: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航空維修訓練 第49-2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擬定訓練程序,確保其訓練標準符合本章之規定。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建置品質系統,其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具獨立之稽核功能,用以監控訓練標準、學科考驗及實作評鑑,皆能符合規定之程序。二、具回饋之功能,能將所發現之稽核缺點通知負責人,以即時執行必要之改正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