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7條航空維修訓練機構之訓練課程分類如下:一、檢定訓練課程:(一)A類基礎訓練:指停機線航空器維護基礎訓練。(二)B1類基礎訓…
- 第48條航空維修訓練機構之設施與教學設備標準、訓練教材、人員資格及考試要求,應符合附件十七之規定。
- 第49條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建立所有受訓學員訓練、考驗及評鑑紀錄之管理程序並報經民航局核准後,以電子紀錄系統永久保存。航空維修訓練…
- 第49-2條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擬定訓練程序,確保其訓練標準符合本章之規定。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建置品質系統,其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 第49-3條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備有符合附件十八規定之管理手冊,其內容應載明組織及運作管理程序。前項管理手冊之訂定及修正,應報請民航局…
- 第49-4條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依經核准之訓練規範執行下列工作:一、依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訂定之學科檢定項目學識課程大綱執行A類、…
- 第49-5條符合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A類、B1類及B2類基礎訓練課程訓練標準之航空維修訓練機構,得從事A類、B1類及B2類基礎訓…
- 第49-6條符合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有關B1類、B2類及C類航空器型別檢定訓練課程或航空器維護工作項目特定課程訓練標準之航空維修…
- 第49-7條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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