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4條 法規: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4條 申請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飛航者,應檢附下列資料於定期飛航開始七工作日前向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許可。一、飛航性質。二、航空器使用人名稱。三、航空器登記國籍及航空器型式。四、擬在國境內降落之地點。五、定期飛航之時刻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