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13條 法規: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3條 外籍航空器因故迫降於國境內任何場、站時,應於降落後向該場、站管理人員報告降落原因,俟查明核准後,始能繼續飛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