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0-3條 法規: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0-3條 第六條及第十條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有關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