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3條 法規: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3條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彌補虧損後之盈餘,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其餘按下列分配:一、分配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百分之十八。二、一百零二年度起分配航港建設基金百分之三十。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四、分配股息紅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