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命其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核准。一、進出港或移泊時發生應可歸責於船長之海事事故者。二、申報文件不實。三、危害港區安全或不遵守港勤作業相關規定。四、不遵守船席指泊規定。違反前項規定經廢止核准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