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法規: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2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經營業務為貨櫃、櫃裝貨物之儲存、裝櫃、拆櫃、裝車、卸車及貨櫃貨物之集中、分散。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得兼營下列業務:一、進口、出口、轉口與保稅倉庫。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與貨櫃集散站有關之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