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17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及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領取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前項許可證換證、補證費為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