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法規: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14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得在總站外之其他處所設立分站。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一、設立分站。二、內陸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停止原場站營運,並移至港區內營運。三、非屬前款之變更營運地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