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條本法及本規則有關航港局經管國內商港經營管理事項及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維護,航港局得委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辦理。本法及本規則有關商港港務管理及其處罰事項,指定機關得委任所屬商港經營管理機關辦理。前二項情形,應將委託或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