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及本規則有關航港局經管國內商港經營管理事項及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維護,航港局得委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辦理。
本法及本規則有關商港港務管理及其處罰事項,指定機關得委任所屬商港經營管理機關辦理。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託或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網站。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
第三條第二項、
第二十條第八款、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
第三條第二項、
第二十條第九款、一百十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九條之二及一百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九條之二及
第三十五條之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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