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船舶在港修理時,船方應派專責人員在場監修,承修廠商應指定現場負責人,並受監修人員督導作必要之安全措施,每一燒焊熔切場所,應備妥下列消防器材之任何一種:一、液體或泡沫滅火器之容量,不得少於九公升。二、二氧化碳滅火器所含二氧化碳之量,不得少於五公斤。三、乾粉滅火器所含乾粉之量不得少於三點五公斤。四、其他核定滅火劑、滅火器,其滅火效能至少應相等於九公升之液體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