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4條 法規: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四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 第二節 危險物品之裝卸 第34條 棧埠作業機構於接受委託裝卸作業時,發現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之危險物品或與同意之資料內容不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由委託人依規定完成應辦手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