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國際商港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訂定危險物品儲放管理計畫,並提交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審查通過後,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報請航港局備查後實施。
於國內商港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訂定危險物品儲放管理計畫,提交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審查通過後實施。
前二項計畫,必要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要求公民營事業機構隨時檢討之。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9-1條
第29-1條
第2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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