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9-2條 法規: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四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 第二節 危險物品之裝卸 第29-2條 港區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設置危險物品儲放管理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其名單應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如有異動,應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備查。前項專責人員須經航港局、指定機關或航港局所委託之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訓練合格,取得結業證書;其訓練課程及設置之規範,如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