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3條 法規: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四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 第一節 通則 第2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棧埠作業機構得拒絕委託人申請或停止裝卸搬運貨物:一、違禁物品。二、未辦妥海關准單手續。三、委託貨物項目或噸位與實際不符。四、有妨害安全之虞。五、除另有約定者外,未依規定預付或積欠棧埠費用。六、未依規定標明標識。七、委託人未能提供貨物件數、重量噸、尺碼噸或其他有關作業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