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法規: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四章 港區安全及污染防治 › 第一節 通則 第22條 港區從事下列作業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一、船舶舉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儀。二、船舶進出船塢。三、從事燒焊或熔切。四、下水操練救生。五、舉行各種演習或儀式。六、妨礙船舶航行及港埠作業設施。七、施放信號彈、煙火或其他爆發物。八、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報經航港局公告妨害商港設施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