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三章 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 第12條 經法院查封滯留港內之船舶,於撤銷查封或拍賣手續完成後,應於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期限內出港或移至港外錨泊,逾期仍不出港者,得逕行移泊,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