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23條 法規:商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四章 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23條 船舶入港,應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之船席或錨地停泊。但有危急情況須作必要之緊急停泊者,得於不妨害商港安全之情形下停泊,事後以書面申述理由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報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