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22條 法規:商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四章 安全及污染防治 第22條 商港區域內之船舶於颱風警報發布後,應自行加強防颱措施或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示移泊或出港。船舶不依前項指示移泊或出港者,得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必要之處分。商港區域內之船舶發生災害,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視實際情況將其拖離船席或拖出港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