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海事案件發生後,應由航政機關辦理海事行政調查,作成海事檢查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一),連同相關卷證送海事評議小組。前項海事行政調查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現場實地調查。二、詢問有關船員及相關人員。三、蒐集查證資料。四、案情分析研判。海事行政調查不得單人進行,調查人員並應配戴證件。詢問船員或相關人員時,應核對被詢問人身分,並全程錄音。詢問女性船員或相關人員時,應有女性海事行政調查人員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