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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事評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海事案件發生後,應由航政機關辦理海事行政調查,作成海事檢查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一),連同相關卷證送海事評議小組。
前項海事行政調查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現場實地調查。
二、詢問有關船員及相關人員。
三、蒐集查證資料。
四、案情分析研判。
海事行政調查不得單人進行,調查人員並應配戴證件。
詢問船員或相關人員時,應核對被詢問人身分,並全程錄音。
詢問女性船員或相關人員時,應有女性海事行政調查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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