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區事業經營港區貨棧,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等相關規定,於取得管理機關營運許可後,憑管理機關營運許可文件,向海關辦理公告監管編號及卸存地點代碼。
港區貨棧得進儲以貨櫃(盤)載運之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後,其經營港區貨棧者於籌設期間如需進儲自用機器、設備,應憑籌設許可文件向海關申請核發臨時監管編號並辦理通報(關)。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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