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11條 法規: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11條 經營機構租賃建築改良物之年租金,依當期課稅現值之百分之十計收;土地改良物及動產之年租金,依帳面價值之百分之十計收;土地租金計收費率適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前項租金費率之調整機制,準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