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5條 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或漁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一、非屬第三條公告之漁船種類及噸級。二、經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廢止許可未滿二年。三、經依本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處分一定期間之停航,執行完畢後未滿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