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或漁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一、非屬第三條公告之漁船種類及噸級。二、經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廢止許可未滿二年。三、經依本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處分一定期間之停航,執行完畢後未滿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