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1-2條 法規: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31-2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測驗日前,將測驗期間為應考人、駕駛及助手辦理傷害保險之保險文件送航政機關備查。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