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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前已持有臺灣省政府或福建省政府核發之動力小船駕駛證者,得檢具符合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文件,換發自用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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