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6條 法規: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26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實作測驗之船艇規格如下:一、自用動力小船之全長五公尺以上。二、遊艇與營業用動力小船之全長十公尺以上。前項測驗用船艇得由參加測驗者自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