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5條 法規: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25條 依據前條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年度評鑑不合格者,限期改善並報請複評,經二次複評不合格者,廢止其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訓練之資格。前項限期改善至複評通過前,不得招生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