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1條 法規: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21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經許可籌設後,因不可歸責之特殊情形而未能於六個月內籌設完成時,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准予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逾期廢止其籌設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