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其乘員定額及設計等級依國際標準組織之ISO12217標準計算及區分為A、B、C及D四級(對照表如附件四)。前項遊艇申請適航水域為國際水域者,其設計等級應至少為A級或B級,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以其他規範計算具有與A級或B級相同等級者。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遊艇之乘員定額,以在任何裝載狀態下所有乘員集中於甲板一舷時,船身橫傾不得超過以度量計之傾斜角度為十度。前項之計算,以每人重量七十五公斤為準。第一項遊艇屬動力帆船者,乘員定額依附件五公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