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乘員定額於新船建造完成後、自國外輸入、現成船變更使用目的為遊艇或船身經修改而施行驗證時,依據驗證機構核定之乘員限載人數,由航政機關登載於遊艇證書。前項乘員定額以第三十三條之計算結果為上限。但未滿一歲之兒童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