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臨時檢查:一、遭遇海難。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遊艇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三、適航性發生疑義。前項臨時檢查,應就其發生變更之部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