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第5條 法規: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5條 遊艇完成入境之關務、入出境、檢疫及安全檢查相關手續後,繼續航行靠泊我國其他經許可之港灣口岸者,除涉及出境者外,得不再辦理關務、入出境及檢疫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