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33條 法規: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33條 航政機關依前條核定乘客定額後,應即簽發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其有效期間,不得超過安全設備證書或船舶檢查證書之有效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