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第8條 法規:船舶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船舶檢查時效業已屆滿或即將屆滿,而船舶因所在港無適當塢臺等修船設備,必需航行至鄰近之另一港口檢修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敘明理由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構構申請航行至鄰近之另一港口施行檢查,並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船舶仍具有適航性之情況下始准航行;必要時並得限制其客貨之裝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