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華民國船舶除遊艇、小船、高速船外,依本規則規定施行檢查。客船除依本規則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外,應另依客船管理規則規定施行檢查。附表所列從事離岸風電工程之船舶,除依本規則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外,應另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船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