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第55條 法規:船舶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檢查證書 第55條 船舶在國外經驗船機構依本法施行定期檢查合格後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之。施行臨時檢查合格後,應於檢查證書上註明之。並應將檢查之情形作成檢查報告,一式三份交船舶所有人、船長及寄送航政機關,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將一份留存船上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