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條船舶具備有效之國際公約證書,並經驗船機構檢驗入級者,視為已依本規則之規定檢查合格,免發船舶檢查證書。依前項規定免發給船舶檢查證書者,其依各項國際公約及船級規定所施行之檢驗,應由驗船機構逐月將檢驗報告寄送航政機關備查。依規定免發船舶檢查證書之船舶,依有關法令規定應送驗檢查證書時,得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有效之國際公約證書及驗船機構所發船級證書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