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第54條 法規:船舶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檢查證書 第54條 船舶在國外經驗船機構依本法施行特別檢查合格後,應將船舶各部門檢查之情形,作成檢查報告,一式三份交船舶所有人、船長及寄送航政機關。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除將一份留存船上備查外,另一份據以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