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7條乾舷甲板及船艛甲板上之各通氣管與測深管及在乾舷甲板與船艛甲板下之各舷窗與窗蓋暨位於乾舷甲板下之排水孔與衛生排水孔,連同其…
- 第38條舷牆及排水口、欄杆、舷梯、救生索及裝載甲板木板所需之附件與裝置等均應予檢查。
- 第39條與計算載重線或最高吃水線位置有關之船艛、設備、佈置、材料或寸法應經確定未曾改裝。
- 第40條所有主輔操舵裝置之各部分,包括齒輪、舵柄弧、舵柄、滑車、牽桿、鏈、液壓遙控裝置或其他轉動裝置及制動器等均應予檢查,並操作…
- 第41條船體水線下部分應配合定期檢查,於不超過三十個月進塢、上架或上坡一次,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
- 第42條每次檢查艉軸時,應自艉軸襯套後端起,至距艉軸錐體大端為錐體長度三分之一處止,使用有效之非破壞性探傷方法檢驗之。艉軸襯套之…
- 第43條船舶之艉軸為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五年檢查一次:一、艉軸裝設防止海水浸入之連續性襯套。二、艉軸係以抗蝕材料製成。三、艉軸承為…
- 第44條艉軸套之磨損間隙超過規定之限度時,應予更換。
- 第45條運載散裝乾貨之船舶,各貨艙及中層甲板應予以檢查,運載之散裝貨物具有腐蝕性者,各貨艙及中層甲板,應特別注意加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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