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第24條 法規:船舶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特別檢查 › 第二節 現成船特別檢查 › 第一款 通則 第24條 現成船船體機器之全部或其重要部分經修改時,或變更船舶之使用目的或型式時,應按事先核定之圖說於適當時期,就必要之部分施行特別檢查。必要時並應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人員之監督下,作航行試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