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第17條 法規:船舶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特別檢查 › 第一節 建造中特別檢查 第17條 建造中之船舶,其船體、主輔機與設備等各部分,應按事先核定之圖說,並依有關法令規定,於適當時期,就其必要之部分施行特別檢查。其圖說需修改或變更,應重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審核核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