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6條 法規: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客船經依本規則勘劃艙區劃分吃水載重線後,應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五章之規定標誌於船舯部左右兩舷之外板上,並應於客船安全證書內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