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規則適用於客船及船長八十公尺以上之貨船。符合下列規定之船舶,不適用第七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一、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錄一。但不包含具有乙型乾舷之混合油輪。二、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國際章程。三、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國際章程。四、外海補給船之設計及建造準則。五、特種目的船安全章程。六、載重線國際公約,規則二十七破損穩度要求。但不包含甲板載貨船舶。